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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责任精解
发布日期:2016-08-19    作者:110网律师
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责任精解

柳军勇
  律师
 

导读:聚众斗殴罪是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因斗殴人数之众,影响一般较大,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威胁,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大,是地方政府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斗殴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打群架”。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同时实施了聚众和斗殴行为。聚众,是指聚集多人(三人以上,一般认为只要斗殴一方人数达到三人即可能构成本罪)。斗殴,是指双方相互进行攻击或者殴斗。现实中,斗殴双方往往携带匕首、砍刀、棍棒等凶器,但斗殴双方是否使用凶器,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仅限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策划、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的”,是指积极、主动参加或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受欺骗、胁迫等参与聚众斗殴者,不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现实生活中,斗殴双方主要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聚众斗殴。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与动机如何,是否具有流氓动机,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聚众斗殴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本罪作出下列细化规定: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又对本罪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该规定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了刑罚量。该指导意见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或者恶势力性质的属于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则属于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中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本罪根据犯罪后果可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是刑法中特别的提示性规定。
四、参加聚众斗殴者或其家属能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的问题
关于参加聚众斗殴者或其家属能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分情况分析:
第一种情况:对于在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民事赔偿请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首要分子,还是其他积极参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种情况:对于在聚众斗殴中受轻伤、轻微伤的人,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精神,不能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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