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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发布日期:2016-08-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

  △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A.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B.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C.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D.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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