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三种责任不可同时主张
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三种责任不可同时主张
1、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金钱。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基本属于补偿性的,即违约金是为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倘若违约金约定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调高,当然违约金制度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也就是违约金可以高于损失,但不能过分高于损失。为此,我国《合同法》在第114条第二款明确固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见,违约金制度已经能很好的将守约方的损失进行弥补,因此守约方不可以在主张赔偿损失的同时,又主张违约金,否则对违约方不公平。
2、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此即为“定金罚则”。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就违约定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问题作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1)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以定金的形式弥补守约方的损失。(2)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可以请求赔偿超出定金之外的损失。
3、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定金罚则使违约方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这时违约方违约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定金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担保形式,又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因此《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主张。综上所述,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同时适用,如果违约金和定金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守约方只需主张违约金或者定金(选择较高者进行主张)即可,如果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选择只主张赔偿损失,或者主张违约金的同时申请法院调高违约金;如果定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只主张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定金罚则的同时要求违约方对超出定部分的损害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