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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不同意女方起诉后成功离婚并获得子女抚养权案例
发布日期:2016-08-10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女方获取女孩抚养权
                 120万元财产折价款及车辆
   【2016建邺区离婚案-6月16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建邺区,故本案在建邺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李燕庭长【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5月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6月16日,1个月左右时间快速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支付1000元抚养费
   3、房屋归对方,车辆归我方,对方再支付我方财产折价款120万元
   4、婚内100万左右债务全部由对方承担。
   5、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离婚。
       本案开庭之时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全面的围绕不同意离婚展开,考验原告律师对于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应对之策,另外双方名下房屋及债务的分割方式也是本案的重点,我方当事人虽然坚持离婚,但是还是非常心疼孩子今后的生活,离婚后双方将展开各自的生活,因此在争夺房产与子女抚养权方面,我方当事人优先考虑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由此我方提供的调解方案全部都是围绕和突出我方优势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意见,虽然期间被告也出来了大量的意见或者证据证明我方的陈述的不实以及大量的债务的存在,但是庄荣华律师仍然努力的争取背靠背调解方式,由我方先发言提供调解方案,同时努力耐心的与承办法官解释方案的操作性、便利性、将财产损耗降低到最小等各种有利特征,后又再次经过简单的几轮调解最终全面的达成一致。
      本案第一次起诉离婚,就双方的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债务、房屋、债权、诉讼费、探视权等一次性全部快速解决完毕,庭审历时约1小时。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女方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庄荣华律师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特殊的经验和技巧,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庄荣华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财产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离婚诉讼,通过庄荣华律师分析全面的有效信息,为尽快调解离婚当事人接受律师调解意见。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05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和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原告自2016年7月起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其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对孩子享有探视权,每月四次,寒暑假探视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四、建邺区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五、汽车一辆归原告所有;
    六、婚内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一人承担
    七、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已当庭分割,无纠葛,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案件受理费18240元,减半收取9120元,由原告负担6120元,被告承担3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小时候我们拼命想长大,长大后才发现还是童年最无瑕;读书时我们做梦都想工作,工作后才明白还是寒窗时光最留恋;单身时羡慕别人出双入对,结婚后才懂得单身的自由也是一种无比的幸福……我们是一路向前走,走过了也就错过了,唯有珍惜即时的拥有,生命的记忆里才会少一些悔与恨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判决离婚          【浦口区离婚案】
               2016年5月28日结案   成功获取七岁女孩抚养权、抚养费、财产折价款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
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浦口区,故本案在浦口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靳德华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依法支付抚养费。
   3、我方获取相应财产折价款。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诉讼开庭简洁快速,庭前庄荣华律师在处理本案中因部分证据持有在被告手中,我方无法获取,因此致函给承办法官希望对方能够有效及时提供,以配合法庭核实夫妻感情、子女情况、财产范围等等,为快速争取成功判决离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案中对方坚持孩子应当由他抚养,认为我方没有固定住所及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抚养孩子,所以在庭审中双方争议较大至法院最终无法调解解决本案的重要离婚相关问题,本案应当算是所有的诉讼请求均存在争议,连诉讼费的承担都无法调和。
     在庭审之中以及庭后律师意见,庄荣华律师多次发表最高院及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意见,以及指导女方如何正确表达优势抚养孩子的条件,
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孩子判决给我方抚养、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由于庄荣华律师精通夫妻共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司法处理操作方式,因此对方主张我方大量的转移隐匿财产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 5年1 2月1 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靳德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 08年1 0月经人介绍相识,2 0 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C。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吵闹。夫妻两地分居,被告长期猜疑原告,存在家庭冷暴力,无性生活。每次产生矛盾后,被告均不肯和原告沟通,逃避问题,无主见、无担当。被告及其家人重男轻女,自女儿出生后,对原告不管不问,而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也应依法分割,虽然大部分的存款已经被原告转移,即使转移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 0 08年月经人介绍相识,2 0 0 9年登记结婚,2 01 0年生一女C。婚后,感一般。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原告A于2 01 5年3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B离婚,本院于2 0 1 5年5月1 8日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1 1 4 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后B于2 0 1 5年7月2日向宝应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亦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B名下公枳金原被告均同意按4 0 0 0 0元计算。
    原告A系医师,年收入约3.3万元。被告B系工程师,年收入约7万元。婚生女C一直随爷爷奶奶及原被告共同生活,2 01 5年1月6日跟A在宝应生活至2016年初,现在吉林省上幼儿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银行卡有大额资金转账交易记录,认为银行卡资金系其收入积累,属夫妻共同财产。对此,被告提出双方在婚后工资没有支出,总额也没有银行卡转账金额多,同时原告的收入很低,没有其他来源,大额的进账全部都是短期同事、朋友的借款,并且反复发生,因此不存在累计形成大额存款而转移,并提交两个同事借款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出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原、被告现有条件及子女生活状况,本院确定双方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为宜,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 0 0 0元。B名下公积金4 0 0 0 0元,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A分得2 0 0 0 0元。原告A银行卡虽有大额转账交易,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转账的款项为原、祓告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每月支付抚养费1 0 0 0元,至C1 8周岁时止。
    三、B名下公积金4 0 0 0 0元,由原告A分得2 0 0 0 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B支付给原告A)。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已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8日


看淡,就是好心境;想开,就有好心情。万物在说法,看你如何着眼。凡事都是多棱镜,不同的角度,看到不同的结果。一个苹果,有人喜欢赏玩其色泽,有人想品尝其美味。你在乎的,对你来说,就是好的。时过境迁,曾经苦苦盼望的,在今天也许一文不值。繁华三千,看淡即是云烟;烦恼无数,想开就是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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