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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6-08-09    作者:110网律师


核心内容:与的区别是怎样的?首先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其法律适用也不同。间侵权损害赔偿,其实质是一方因过错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因而它必须符合的构成要件……下文,律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上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在存续,因过错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而应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的本身即构成侵权行为,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在法律规范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二者也有所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首先,两者构成要件不同。
 
  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
 
其实质是一方因过错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因而它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离婚损害赔偿,并非由于引起离婚的原因构成侵权行为,而离婚本身即是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之一,这种损害赔偿应当具备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其次,法律适用不同。
 
  因夫妻侵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而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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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财产法上的规定;而因离婚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虽未满足侵权行为的要件,亦得请求赔偿,乃属婚姻法上的特殊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并非完全排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同履行时间为主还是签订时间为主。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院不予受理。这是因为离婚本身即是离婚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之一,虽具该条所规定的事由而不起诉离婚,并未完全符合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因而其请求权基础不当,法院理应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当事人不依据婚姻法第46条,而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为夫妻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为个别的权利主体,一方因过错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承担。我国民事立法并不否认夫妻间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是在具体落实上欠缺具体的规定。以上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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