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上班期间拿走商场内财物该如何定性
2016-08-04 14:49: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法院 | 作者:孙克涛 陈琳 【案情】
李某是某商场的保安,2016年5月29日晚上,他在值班巡逻时发现商场内一家玉器柜台没有上锁,李某便乘无人之机从中盗取玉器7件,经价格鉴定,被盗玉器价值人民币3万元。
【分歧】
该案中,对于李某在值班期间拿走商场内财物该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虽然是商场的保安这一特定身份。但是,在盗窃过程中,李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以盗窃罪定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作为商场的保安员,对其商场内的财物有看管责任。而李某利用其的职务之便,进行监守自盗,应以职务侵占罪定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首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