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孟晓羽律师
被答辩人: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著作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锐视公司并非适格的主体,无权提出本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1、锐视公司提交的证据2,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1)南公正字第44565号,证据3,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1)南公正内字第44566号公证书,分别对辛波特.桑登猜向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采耀公司给锐视公司的授权书的外文件及使领馆认证书真实性进行公正。上述证据系在泰国形成,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应由泰国公证机关公正并由我国驻泰国大使馆认证。故上述两份公证来源、形式不合法,不具备证据效力。同样,原告为证明其已经采耀公司专有许可授权二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著作权许可合同备案登记补充证明》,也因基础合同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正并有我国驻外使馆认证,不应认定其证据效力。(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从证据1,(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判决书中的内容可见P23、P28-29,锐视公司对圆谷制作株氏会社与辛波特、采耀公司之间的诉讼,也作证合意书确认的事实为真实,锐视公司自认辛波特、采耀公司对奥特曼不享有著作权,足以证明锐视公司不享有对奥特曼的著作权,原告主体不适格。
3、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奥特曼”形象的著作权。原告主张其奥特曼系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来自采耀版权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权利来源为辛波特.桑登猜,辛波特.桑登猜享有权利的依据是其于1976年与原始著作权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和圆谷企业株氏会社签订的合同,但圆谷制作株氏会社于2011年2月25日发布《圆谷制作株氏会社声明》,称奥特曼著作权不属于原告。
附: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近日发布“奥特曼”版权声明
发稿时间:2011-03-22 12:45:00 来源: 大河网 中国青年网
近日,日本圆谷株式会社委托在华代理上海世纪华创在其官方网站(www.scla.com.cn)发布关于“奥特曼”版权的声明,内容如下:
自20世纪60年代初,本公司创作了“奥特曼”形象的系列影视作品,至今已经创作了50多个“奥特曼”的形象作品。众所周知,本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对“奥特曼”系列形象和影视作品拥有著作权。
近来,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视公司”)通过一些网站发表了所谓“声明”,因其中有较多歪曲事实的内容,现本公司特发表声明如下:
一、 泰国、日本和中国的法院分别对《1976年合同》进行过判决,不论其各自的结论如何,判决均仅限于《1976年合同》所涉及的,创作于上世纪60年代的部分“奥特曼”旧影视作品: 1、《奥特曼Q》;2、《奥特曼》;3、《奥特曼赛文》;4、《奥特曼归来(奥特曼杰克)》;5、《奥特曼艾斯》;6、《奥特曼泰罗》;7、《詹伯格艾斯》,共计7部电视系列剧。而并不涉及大部分的“奥特曼”影视作品,特别是新的“奥特曼”影视作品。并且,三国法院在所有“奥特曼”系列形象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本公司所有之基本事实的认定上,并无不同。
二、 不论三国法院的判决如何,但惟有泰国法院委托了泰国警察总署的专事伪造文书鉴定的警官,对《1976年合同》进行过司法鉴定,数名警官的一致结论是:《1976年合同》系伪造文书。
与中国有着司法协助条约的泰国的警察总署的鉴定结论,理应作为基本事实得到尊重。
2011年02月01日,辛波特先生因伪造合同冒充被授权人,侵害本公司作品的著作权,被泰国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三、因此,辛波特先生伪造合同进行虚假授权,实属恶劣;而锐视公司从辛波特先生取得的所谓授权,且不论来源于犯罪分子的背景,伪造的《1976年合同》中,亦仅包括7部旧影视作品,而与绝大部分的“奥特曼”影视作品无关。并且,辛波特先生向法庭陈述:其已于2008年将《1976年合同》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了日本UM株式会社。因此,其已并非《1976年合同》的权利人,所谓给锐视公司的授权亦无从谈起。其对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本身亦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四、锐视公司对于《1976年合同》的真伪并非不知,其于2008年向本公司书面表示:辛波特先生对于“奥特曼”影视作品不具有任何的权利,并希望从本公司取得授权。但是,本公司并未与其签订过任何授权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任何业务关系。
五、 鉴于上述情况,锐视公司“声明”自称“ULTRAMAN(奥特曼)在中国的独家授权代理商”,完全是在捏造事实,欺骗广大客户和消费者。
并且,锐视公司对于中国法院判决的一些介绍,也有失实报道、歪曲事实之嫌。
六、 为帮助广大客户和消费者能正确理解事实真相,特此声明。如需进一步了解事实情况,请联系本公司在中国的独家授权代理商---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
附表一:《“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名称》 上海世纪华创官方网站(//www.scla.com.cn/TrendDetail.aspx?cid=37)
附表二:《“奥特曼”系列主要人物形象图》上海世纪华创官方网站(//www.scla.com.cn/TrendDetail.aspx?cid=37)
特此声明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2011年2月25日
从采耀公司给锐视公司的授权看,锐视公司所获得的只是部分电视剧的独占播放权、音像权、出版权和商品化权,而其中的商品化权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锐视公司解释商品化权为复制权、发表权、获得报酬权没有明显法律依据。另假设锐视公司解释成立也只是针对动漫本身,不能涉及到其他行业。
锐视公司并非争议动漫系列电视剧的著作权人。根据锐视公司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争议动漫系列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为日本圆谷朱氏会社,自1963年至今该系类动漫已达到60多部,授权给锐视公司使用的辛波特的只有其中7部,辛波特并非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没有取得全部独占许可权。假设锐视公司的授权合法有效,辛波特取得部分独占使用权,其授权给采耀公司已非独占许可权,而是一般的许可使用权。
综上,原告不想有著作权,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二、被告没有侵犯原告所取得的任何授权内容。
1、根据锐视公司提供的生效判决书,争议动漫电视剧在1963年开始拍摄,1966年发行,也就是在1966年之前就已创作完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音像制品的保护期限为50年,该动漫部分电视剧已经超过保护期,公众有权予以使用。
三、被告销售的拳击手套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销售的拳击手套系从网络卖家昵称为:雕栏玉砌应犹在处购买。该公司注册名称为: 。且该拳击手头上带有速腾及拼音的标示,被告在进货时应尽到足够的主义义务,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过错,引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果法院认为可能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维权开支及赔偿金额不合理。
1、被告并没有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
2、原告所支出的取证费用只有900元,并没有其他维权指出。
3、被告没有获取利润。
综上,被告的产品并没有构成侵权,原告并非适格主体,无权提出本侵权之诉。退一步讲锐视公司主张的赔偿也缺乏合理依据,依法应当不予采纳。假设被告销售的产品构成侵权,请法庭考虑被告的销量,是否盈利,销售时间,过错程度,行业性质不同,生产规模等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