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中院判决杨龙艳诉挚合物业公司、马恒寅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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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相邻关系适用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业主如果对相邻方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为前提。
案情
原告杨龙艳与被告马恒寅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原告因厨房内出现异味导致身体不适而住院就医,为此支付医疗费2995.3元。原告向被告挚合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后,物业公司入户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马恒寅在主排烟道内加装管道是造成主烟道排烟不畅的原因。物业公司向马恒寅下达了限期恢复原状整改通知书。马恒寅收到该通知后,未予以恢复原状。杨龙艳认为二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原告损害,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恒寅虽然是雇用专业公司安装并享有燃气使用证,但对相邻方造成损害,依法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为前提。故原告要求被告马恒寅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挚合物业公司在接到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报修后,采取了相应措施,并依合同约定,给被告马恒寅送达整改通知书的行为表明,被告物业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马恒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系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相邻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马恒寅改装管道的行为符合规定,是否仍应对相邻方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看本案能否适用相邻关系一般规则及对妨害相邻关系的纠纷作何种解释。
1.本案能否适用相邻关系一般规则
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又称为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时发生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否应当包括相邻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相邻关系不具有特殊性,可以适用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而不必设立独立的相邻关系制度。也有观点认为,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情况下,为调整相邻或相近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应设独立的不动产役权制度,辅之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还有观点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相邻权具有特殊性,不能为一般的相邻关系规则所替代,因此,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应当规定相邻权;而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相邻关系。
笔者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相邻关系应适用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理由是:一方面,尽管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相邻关系具有特殊性,但是,考虑到相邻关系只是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的问题,没有产生独立的物权,所以,不能在区分所有权中增加相邻权这样一种独立的权利。另一方面,我国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处理的规则,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都可以用于区分所有权情况下的相邻关系纠纷,不必要单独设立区分所有权中的相邻关系规则。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没有包括相邻权。由此可见,立法是要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相邻关系适用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
2.对妨害相邻关系的纠纷作何种法律构成的解释
对妨害相邻关系的纠纷作何种法律构成的解释,直接影响案件的要件事实,进而影响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举证责任与诉讼时效。笔者认为,妨害相邻关系的纠纷事实上构成请求权竞合。相邻关系不产生独立请求权问题,相邻关系受到妨害或者遭受侵害不能单独以相邻权受侵害为由要求提供救济,而应以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或者妨害主张物权请求权或者侵权请求权。在双方事先存在合同或者双方都受到同一管理规约约束的情形,违约责任应当优先适用; 在没有约定或管理规约的情形,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在物权受到妨害或有受到妨害的危险的同时又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就相邻关系的法律适用而言,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当物权法对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有特别规定时,物权法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对于因相邻关系提起的侵权案件而言,物权法第三章和第七章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马恒寅是上下楼邻居,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相邻关系,他们之间的纠纷可以适用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马恒寅赔偿损失。此种情形下,本案原告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主张并不以侵害人即本案被告马恒寅的过错为前提,因此,尽管被告马恒寅没有过错,其装修和加装管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案号:(2015)和民一初字第0511号,(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465号
案例编写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杜博懿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