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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申请执行的法院裁判文书
发布日期:2016-08-07    作者:马家强律师

中国银行泰安支行申请执行的泰山区法院裁判文书
原标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与倪xx、刘xx金融借款合同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中段177号。
法定代表人宋朱开锋,行长。
被执行人倪xx。
被执行人刘x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与被执行人倪xx、刘xx(2014)泰山商初字第xxx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因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另本案抵押房产,因申请执行人不掌握明确情况,要求暂不处理,待情况明确时,再行要求执行。为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终本执行情形消失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第2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泰山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银行泰安支行申请执行的泰山区法院裁判文书 原标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与倪xx、刘xx金融借款合同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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