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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当中的重大因素分析
发布日期:2008-12-22    作者:110网律师
  • 目前医疗纠纷的解决大致分两种途径:第一种途径是患方通过一些非法律途径给医院施压,促使医院甚至医疗机构行政主管单位为息事宁人,作出赔偿;第二种解决途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两种解决途径中,有两个行业的力量在起着方向不同的作用,一是新闻媒体,一是律师行业。

        本人目前是不赞成新闻媒体介入的,特别是早期介入,媒体追求的是新闻效应,是人们的眼球,媒体关注的是收视率和发行量,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人民法院从独立审理的角度考虑根本就不将其作为证据接纳。但是新闻媒体的参与在社会大众面前显现了一股利于患方的力量,但却经常有失公允。

        律师的介入,往往分为专业律师和非专业律师,本人同样不赞成非专业律师的介入,在目前法律二元化、众多法规解释的情况下,又涉及专业鉴定陈述问题,造成患方无法正确、正当的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法官们看来很多纠纷都是患方在无理取闹,给法院审理带来一定困难,并由此产生对患方不利的审理思路,最终受损的还是患方。

        因此,两个行业的介入产生两个方向不同的作用,都需要修正。

        由于目前在全国范围来讲,即懂医学又懂法学的专业律师都很少,即懂医学又懂法学的法官几乎没有,下面本人通过自己代理的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分析目前法院审理当中存在的种种现象:

    一、法官以不懂自居

        主要表现为主审法官放弃人民法院的主观裁断权,盲目坚持进行鉴定。认为只要有一个鉴定结论,主审法官按照鉴定结论进行判决就万事大吉。因为专业问题法官们不懂,有了鉴定结论就有了判决依据,而不管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结论是否科学。

        这种情况的出现,在两种案件当中表现最为集中。一是非法行医问题,一是病历真实性、完整性问题。

        非法行医,在法官眼里,只有黑诊所才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正规医院要判决其构成非法行医好像在心理(法律上讲叫作自由心证)上过不去。于是法官在审理的时候只要看到医院的营业执照,就可以始终回避医务人员的资质问题,有时即使患方提出,法官也不做重点审查,按照法官的审理思路:这种情况,如果患方拒绝鉴定,就要判决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在判决书中对医务人员资质问题避而不谈。这类案件要是单纯看其判决书是看不出这些瑕疵的。
        病历真实性、完整性问题摆在法官面前,法官的审理思路是尽量促成鉴定的进行,有了鉴定(审理)就好办。比如医嘱单中的签名,医生签名的地方都签成了护士姓名,医院解释为笔误,法院为促使鉴定的进行,就可以认可医院的解释(可以想象一个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一天有多少次的签名,可是其一个人签写自己的姓名出现笔误的解释就能在法官那里成立)。封存病历,本应一同封存的光盘影像资料没有封存,患方提出病历资料的完整性问题,医院也可以在法庭上随时补充,使患方封存病历保全证据的措施失去法律意义,在“不同意鉴定就要判决败诉”的压力下,患方只有选择同意鉴定。

        因此,很多时候,虽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但在审理当中还是要尽量避免法官认为你的主张不能成立,存在无理取闹的成份,造成这种局面和印象,再加上审限过长,法官的结案率受到影响,主审法官很容易就诱导撤诉或粗暴判决,这样一来给上诉也带来潜在困难。

        所以,涉及到具体的病历资料真实性与完整性问题,患方必须将医院不能回避的问题作为重要争议焦点,也有一些普遍性的、非决定因素问题只能作为佐证提出即可。

    二、当事人不能正确主张自己的权利
       
        医疗纠纷的审理离不开病历,在第一次开庭时很少遇见医院将主观、客观病历资料完整复印一式两套向患方交换,缺乏法庭审理当中至关重要的举证、质证程序,这样在病历真实性、完整性不确定的情况下,在医患双方拥有病历资料各不相同、不对等的情况下,参与鉴定陈述、参与后续法庭审理,又有何公正、公平可言。很多案件在法庭审理终结以后,一方再去法院复印卷宗,发现法院的卷宗里也没有一份完整的病历,那么审理当中依据的是一份什么样的病历资料,只有医院一方自己清楚了。

        如上两点所述,一方面是大量医疗纠纷诉讼,一方面缺乏专业人士的参与,很多医疗纠纷在审理的各个阶段性程序当中患方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时机、途径和方式方法偏差造成最终判决不利。

    三、医学会鉴定程序严重违规
       
       
    由于医患双方法律意识的提高,目前很多医疗纠纷都进入了诉讼程序,于是很多鉴定都是由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一个鉴定依据材料的问题。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所有的鉴定材料都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举证质证并得到人民法院认可其真实性、完整性。医学会也只能依据这些材料启动鉴定程序。可是目前几乎所有的医学会在接到法院的委托后都无一例外的向医患双方发出一个《提交材料通知》,除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陈述材料外,还要求医患双方提交相关病历资料,这就造成一种可能,任何一方都可以提交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依据(这种情况似乎对医院更容易一些),医学会照单全收、默认其真实性。没有专业律师的把关,如此得出的鉴定结论必然失去其科学性。

        本人代理的案件就有这种情况出现,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程序向北京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法院提交的鉴定委托书中明确写明鉴定依据材料,可是北京市医学会同样发出其《通知》,结果没有被法院审理采信的病历资料全都到了专家手中,一方提出异议,医学会的行政人员答复“专家还是按照法院的材料作出鉴定结论的”——明显就是忽悠,而专家的答复是“我们要查明当时就医的事实情况,全面了解”——这就成了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是事实,医学会充当了法院的角色。这样的鉴定结论一旦作出,到了法院,法官们或不以为然、或不明就里,判决下来,从法院的卷宗中找不着任何瑕疵,又给上诉带来很大困难。上诉之前似乎还要进行另外一场诉讼: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医学会在鉴定中采用了非经法院认可的材料。

        实际上,只有在医患双方诉前共同提起鉴定时,医学会才能给双方同时发出这种《提交材料通知》,不仅要提交自己的陈述材料,还要提交各自保管的病历证据材料以作为鉴定依据。

        目前医学会采取的鉴定思路完全抛开了法院的审理,甚至替代了法院的审理职能,避开法院收集证据,只要有材料,不管真实性、完整性如何,都要得出一个构成医疗事故或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其实是对医患双方的不公。根据法院采信的证据,如果不能得出鉴定结论,医学会就应该尊重事实与科学,如实反馈给法院,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即可。

        在目前医患纠纷的大环境下,我们发现:社会公众的态度对医院不利,在独立司法实践中抛开了公众的视野对患方不利。但不管协商还是诉讼,双方、特别是患方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都应该有深思熟虑的方式方法和操作。不能一味固执,也不能委曲求全。充分认识到诉讼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博弈有博弈的规则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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