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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瑕疵证据宁可不要万不可作假
发布日期:2016-08-05    作者:110网律师
面对瑕疵证据宁可不要万不可作假
文/邓卓锋
 
XX公司诉曾X、谢XX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由:XX公司诉曾X、谢X劳动合同纠纷案
接案时间:2013年9月24日
结案时间:2014年2月10日
委托人:XX公司
承办人:邓卓锋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结果: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认定XX公司X与曾X、谢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XX公司不需支付曾X、谢XX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胜诉。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5日,曾X、谢XX以XX生产基地负责人吕XX是XX公司的职工以及股东、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对XX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对此,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8日做出了仲裁裁决书,认为,曾X、谢XX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曾X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XXXX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XX元,支付谢XX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XXX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XX元。
但XX公司认为,其与曾X、谢XX不存在任何事实劳动关系。故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2013年9月30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法院)提起诉讼。遂发生本案。
办案经过
2013年9月28日,根据案外人吕XX的陈述以及XX公司提供的证据,针对曾X、谢XX所提交的存在明显瑕疵证据,以及XX公司欲想追求的诉讼效果,基本确定本案诉讼策略。
2013年9月30日,到兴宁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以及授权委托手续,同年10月10日,完成立案。2013年12月4日,兴宁法院对本案组织了开庭审理,本人以代理律师身份出庭参与庭审,代为陈词、举证质证等为江波公司合法利益最大化而活动。
这次庭审中,本方的核心论点系:曾X、谢XX是案外人吕XX临时招聘过来的,并且接受的是吕XX的日常安排和管理,跟XX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就其所提供的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而言,在法律上不足以采信。
代理思路:牢牢把握案外人吕XX已在仲裁阶段出庭证实,曾X、谢XX系其招聘录用的,而且系其因擅自冒用带有“XX公司”的名号,才造成了XX生产基地的名称与XX公司的名称有点混同局面。而曾X、谢XX所提供的证据:排班表、考勤表以及他们答辩状中的主张,都有作假的嫌疑,不应采信。
2014年2月10日签收判决书,至此,本案代理活动终结。
办案总结
诉讼变幻莫测,不到最后,还真不知谁能笑到最后,故竞业维恒、竞业维勤。本案的胜诉原因,一是对本方证据进行严格对比分析后再行举证,全部排除瑕疵证据,不给对方以把柄,更不给法官以不好印象,本案仲裁阶段的败诉,很大程度上就输对证据的选择上;二是对方在证据上弄虚作假,而促成了适得其反的后果。
重证据、重调查,是律师发挥法律知识技能的前提。而对证据进行分析、适当选择就更是律师法律技能重中之重了。
诉讼中,面对证据的瑕疵,应该用恰当的技艺去规避或者淡化,而绝不能怀侥幸的心理。
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上的法律风险,不仅仅会来源于其内,还会出乎意料地来源于其外,故用人单位对公章、对外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实在必需。
承办人:邓卓锋律师
2014年2月19日
(邓卓锋,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当前业务主要方向是合同法领域、劳动法领域、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民商事纠纷,并有志在此实践更高的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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