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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贩卖毒品的刑事处罚
发布日期:2016-08-05    作者:李丹律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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