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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中的过错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08-12-05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对原告方损失表示同情,对水渍事实,确有其事,对起诉来院表示理解。
   
由于今天是民事开庭,我不得不列举证据与事实来说明,我的当事人对此事,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
   
一、根据过错原则,邱金玉没有过错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无过错责任承担,要有法律明确规定。如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动物致人损害等。结合本案,应当适用有过错原则。
没有证据表明邱有过错。
而物业公司的过错明显:一是没有在住户室内安装户内总控制水阀,二是没有在水管未端安装水龙头。三是未经用户申请与同意,事先不通知就私自打开户外水阀;四是管理不到位,发现跑水不及时处理
二、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没有尽职。在侵权案件中,有一种情况叫违约与侵权竟合。
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所签订的《前期物业定理服务协议书》(证四)第一条二、7款,第二条一、二款,第三条三款,上述条款约定:
业主要使用公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公司;
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
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等等……
物业公司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对易出现问题部分,应重点检查。
根据上述约定,物业公司已构成对业主的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侵权造成的后果,必须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次事件的因,就是户外水阀被无通知打开,据我的当事人与四邻反应,是为物业管理人员所误开,其后果便是邱与楼下邻居被害。共用部位的水阀为邱所无法控制,她对本次事件当然构不成因果关系。
   
四、房屋设计不合理,要追加开发商为被告,实事求是的说,房屋设计不合理,没安室内水阀的问题,开发商难咎其责。
五、我的当事人也是跑水的受害者
1、为保持现状,不能及时装修的损失;
2、水费的损失,大约五吨水;
3、给邻里关系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精神损失;
4、打官司,所花费的各种律师费交通费等。
保留起诉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权利,要求赔偿上述损失。声明保留诉讼时效。
   
最后,我表示尊重法庭的公正处理。
 
                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马希图
                       2008  12  月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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