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
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甲方在此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乙方在此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李恒欣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 鉴于律师工作的特点,乙方律师的工作方式采取弹性工作制。即乙方律师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采取电话服务、传真服务、上门服务和网络服务等方式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提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并指派 先生(女士)与乙方律师联络,协助乙方律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 乙方律师受聘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应当为甲方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或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甲方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乙方律师受聘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根据甲方的委托,应当为甲方办理以下法律事务:
1、就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项目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从法律角度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2、草拟、修改或审查甲方在其业务活动中作为一方应当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草拟、修改或审查甲方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需要的规章制度;
4、参加甲方的业务项目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相关服务,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5、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争议;
6、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各类仲裁活动,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7、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8、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乙方受聘请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如甲方续聘乙方律师为法律顾问,双方另行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业务收费标准,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向乙方缴纳律师顾问费 [ ]元(¥ )。 如逾期一个月未支付,则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直至解除合同.
乙方律师在办理本合同第五条第6项法律事务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收费。
乙方律师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甲方应承担差旅等费用。
第八条 乙方律师应当及时承办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保证法律服务质量。
乙方律师根据本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或甲方的授权委托书办理法律事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乙方律师对其业务活动中接触、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九条 乙方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甲方法律顾问业务时,乙方应当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工作。
第十条 任何一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都不得单方终止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同意的,可协商解除合同。乙方依照本条规定被辞去聘请后,应当根据乙方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工作时间长短、工作量的大小向甲方收取相应数额的律师顾问费或退还一定数额的律师顾问费,其具体数额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遭遇地震、水灾、战争和自然行为等不能预见并且其发生后果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任何情况,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有关一方应当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其履约日期应当自动顺延。
第十二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应由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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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签约地为 。
甲方: 乙方: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郑州市黄河路125号联盟
国际大厦16层D座
电话: 电话:0371--63222858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