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可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在接受专访时说,消费维权走过了20年的道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全国的消协组织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职责努力地为消费者服务,受理消费者投诉1000多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0多亿元。
在谈到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他说,从修改稿当中,不难看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比如说安全权,不管是信息的安全、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我们在消费场所的安全,这次消法修订稿都有新的体现,也都是一个亮点。
董祝礼说,这次在经营者义务,或者是争议解决程序,虽然没有明确在九项权利当中,但是消费者应该在这些权利方面有一个维权的意识。比如说精神损害的赔偿权,这是在原法没有的,这次在新消法中给予明确的规定,是消法的一大进步。
要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规范统一。过低的精神损害赔偿(如1元或者10元)不适当,既不能抚慰受害人,也不能惩戒加害人,还使人们对司法的严肃性产生怀疑。但数百万、数千万过高的赔偿与我国国情不相符。
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前者法律推定其存在,无需证明,赔偿额掌握在数百元至数千元适当,更多具有象征性和安抚性。
“证实的精神损害”则需要受害人举证,比如心理学家或医生的诊断、同事及家人的证言等。对这种精神损害应当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额,数千元至数万元都适当,对于极端的侵权案件,十万或数十万元也应当允许。
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