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承运人免责
发布日期:2016-07-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海牙规则》中承运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责?
【解答】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
(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
(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
(4)天灾;
(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
(8)检疫限制;
(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
(11)暴乱和民变;
(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
(14)包装不当;
(15)标志不清或不当;
(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