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多边贸易协议,第二部分是诸边贸易协议。
第一部分多边贸易协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1、附件2和附件3(这三个附件合称为多边贸易协议),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整个法律制度,也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一揽子”的权利义务,对所有的成员都有约束力。
1.附件1。
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包括:关于附件1A的总体解释说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由下列组成: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加入议定书、豁免及其他决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谅解,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1947年临时适用议定书除外),农业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
2.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简称DSU)。
3.附件3: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简称TPRM)。
第二部分诸边贸易协议,主要由附件4组成,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奶制品协议和牛肉协议(这两个协议已于1997年失效)。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签订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也属于诸边贸易协议的范畴。诸边贸易协议只有极少数成员参加,也只对参加了诸边协议的成员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