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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作中受伤,发包人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6-07-25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由:雇工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被告XX公司承接叶X位于鼓楼区XXXXX室的家庭装修工程,由被告温XX负责装修具体工作,做为现场负责人,原告是被告温XX派去做木工工作的,原告于2010524日上午9点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左眼被铁钉戳伤造成左眼受伤,随后被送到南京明基医院,经入院诊断,原告“左眼外伤,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先后于2010524日住院手术治疗,于2010530日出院,由于伤后左眼视力下降,疼痛流泪,原告于2010621日再次入院治疗,再次手术,于2010710日出院,事故发生至今,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合理赔偿请求置之不理,而原告左眼视力已受到极大伤害,难以复原,故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X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分析:本案原告与刘欢律师面谈后,认可刘律师的法律分析及代理意见,故委托刘欢律师代理,刘律师全面分析本案后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温XX应属于雇佣关系,1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员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2雇佣法律关系是由雇员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3佣法律关系是雇员以自身的技能或劳力为雇佣人完成劳务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这是雇佣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的特征;4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雇员必须接受雇佣人的指示、监督。
其次雇佣关系还存在1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一方指定工种场所、提供劳动工具、限定工作时间3由雇主支付劳动报酬4继续性提供劳务5所提供的劳动构成雇主和发包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温XX显然不具备相应资质,被告XX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案件结果:我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法院采纳了刘欢律师的代理意见,经过调解被告XX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6万余元,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本案的代理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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