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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发布日期:2016-07-23    作者:孙术校律师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走私诈骗贩毒吸毒制假贩假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法律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163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这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对原被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对于原告借给被告用于非法活动的钱可以依法收缴。最终结果就不仅仅是血本无归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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