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21岁的奉节男子冉某,因未喝完酒与人发生纠纷,并将他人致重伤。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冉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冉某小学文化,系奉节县某镇某村人。2015年11月23日,冉某在奉节县某镇某社区一楼房下,因未把酒喝完,罗某某(化名)与其发生纠纷,二人在扭打过程中,冉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罗某某腹部和双手手臂刺伤。经鉴定,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6年3月2日,冉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奉节县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冉某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冉某已赔偿罗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5000元,取得了罗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在突发矛盾时不理智沟通解决而刺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冉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双方因喝酒发生纠纷,在矛盾的激化方面被害人负有责任,鉴于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冉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告诫人们:饮酒须适度,遇事应理智;法纪装在心,不做悔恨事。来源:奉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