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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通过审验保险公司仍应赔
发布日期:2016-07-18    作者:柴海艳律师
雍某在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8月20日18时至2015年8月20日18时。双方保险合同明确载明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内雍某两次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两次事故时,雍某已年满60周岁,其应于每年7月5日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进行审验,但其晚于该日期即10月9日才向重庆交通管理局车管所提交了《身体条件证明》,并得到回执注明下次提交日期为2015年7月5日。

  两次事故共造成雍某修车损失18477元,其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其两次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不予理赔。雍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修车费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车管所并未对雍某晚于其应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时间提出异议且给出回执,说明雍某已通过审验,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雍某修车损失18477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的判决,二审法官解释称,雍某虽晚于其应提交时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但公安交管部门并未提出异议并给出回执。该回执并未对雍某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提出异议,亦认可雍某的身体条件符合驾驶相应机动车要求,其效力可溯及至本案所涉两次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对投保人雍某的合理期待予以保护也符合双方合同缔约目的。再则本案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的身体条件符合驾驶相应机动车的要求,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未加大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故雍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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