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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7-13    作者:涂宗华律师
不服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怎么办?
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结论,都无权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以及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法院经审查认为交警部门所作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法院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另外,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得救济:(1)可以通过认定机关执法自查时发现,自行纠正,重新制作认定书;(2)可以通过上级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时发现来纠正,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责令认定机关变更撤销原认定书,重新制作认定书;(3)可以通过向上级事故处理机关反映来纠正,上级事故处理机关经过复核,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下达执法监督意见书,可以做出变更撤销原认定的决定,责令重新制作认定书,也可以在变更撤销原认定书后,直接作出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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