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责任的重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的一种。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决定了它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既然行政诉讼途径走不通,那么,如果交警做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有错误该怎么办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交警处理事故的不同阶段,还是有不同的救济途径的。
一、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就检验、鉴定结论申请复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检验、鉴定结论是交警赖以作出事故认定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对此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三日内提出重机关报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经作出,就不能再申请复议了。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据此,如果认为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错误的,可以在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或调查及认定违反程序的,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当然,申请复核要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如果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将不再受理复核申请,如果在复核期间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安机关终止复核程序。
三、进入诉讼阶段后,以其他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结论。
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当事人的民事赔偿权利却要受此影响。如果想让人民法院不依据事故认定书为证据对民事赔偿进行判决,那就要当事人提供其他相应证据,比如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等,来影响法院对该案重新划定责任,从而达到民事赔偿方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