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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的背后隐藏着什么?
发布日期:2016-07-11    作者:110网律师

内容提要:在律师看来,配发“干股”是企业激励制度中最简单粗暴但最容易被接受的方式。很多民营企业都会用这种方式向他人许下承诺,以完成利益的捆绑,帮助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可是,“干股”到底是什么?从法律角度将,都存在什么问题?
  为什么发“干股”民营企业,尤其是创业企业,为了笼络一些有能力的人(通常是公司业务、技术骨干),或者有权力的人(通常是官员),以便获得他们的无形投入(如技术、业务渠道、社会资源等),而通过赠与的方式,无偿给予这些人一些股份。在这个意义上,干股就是一种股份与资源的交换方式而已。
  什么是“干股”“干股”(Dry Share)是俗语,而非法言,也叫红股、技术股、贡献股等,它是指虽不实际出资,但却因为奖励/赠与而获得的公司股份,它是民间的一种股权法律制度创新。从法律意义上,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
  “干股”的特点
  1、干股是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
  2、干股的地位要受到无偿赠予协议的制约
  3、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
  4、干股一般用来激励;
  5、干股股东属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而不是隐名股东或被代持股东。
  “干股”是法律允许的吗
  是,公司法和民法保障的协议行为。
  法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律师解读:即出资比列是可以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实际出资额可以不对等)
  如:公司资本是100万元,A、B、C、D每人实际出资25万元,但为了引进技术骨干E和有业务资源的F,ABCD分别将自己出资中的5万赠与E和F,由E和F分别受赠10万,这样,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出资比例和实际出资是不对等,见下图:



  关于“干股”的错误认识
  错误认识1: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在这种认识看来,除了现金和实物出资以外都是干股。其关键是没有认识到出资价值和出资形式之间的关系,原则上,法律规定的出资形式,只要可以价值化都是实际出资。
  错误认识2:把没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中的、但双方约定取得股东分红权利的“虚拟股份/股权”称之为干股。在众多的股权/股份/期权奖励或激励计划中,会用这种不实际占有股份,仅拥有股份收益权的所谓股份形式,但实际上,后者只是一种虚拟股份或期权,更多的是民法协议关系,其并不受公司法保护,因为其股东地位没有出现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
  如何签署“干股”协议
  1、既然是协议,那就存在很大的自由协商范围,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将大家的意图、方式等明示在协议中;
  2、对赠与人(特别是企业控制人)来说,非常重要的是,可以在协议中限制受赠人的股份权利,如限制股份转让权利(离职必须转让,转让价格事先可以约定)、限制投票权利(要么将投票权委托给赠与人,要么就投票权订立一致行动人协议等)、限制分红权、限制优先认股权。不要因为干股,而影响自己对公司的控制。
  3、最关键的是要有违约责任条款,这一点很多企业都会忽视。要有具体且可操作的违约责任,如具体的(要么是数字,要么是计算公式)违约金、违约金的迟延支付、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等。
  干股的法律风险
  1、没有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股东”地位不被认同,收益无保障。
  管理较为规范的公司一般不会存在干股。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管理不规范的私营企业。私企的老板们在给予干股的时候,有的会签署协议,有的没有。
  在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的时候,由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直接证明,因此如果日后干股持有人想控制公司或者享受股东的合法权益,则可能给公司经营者及其他股东带来困扰。
  如果干股持有人根据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信息,要求享受股东的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要求行使股东权益,则法院可能依据登记情况判决干股持有人有权行使股东权益。那么对其他股东和公司来说,这无疑与赠与其干股的初衷有所背离。
  2、干股持有人如果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东,如果公司在很多业务上需要股东签名等,则可能会不断找该股东签字或者出具资料等,造成生活和工作的困扰。
  干股持有人一般都会要求在工商中登记为该公司合法股东,因此如果遇到股权变更、公司信息变更等事务,或者公司需要对外出具有关股东的信息资料,则需要干股持有人配合签字、出具材料等。有的时候还需要干股持有人本人到工商局、公证处等地去亲自办理有关业务。
  对于干股持有人来说,其本初目的是不参与公司的有关经营管理,但是对日常事务还是需要进行协助。这些事务在客观上会造成一些麻烦。
  如果干股持有人想“偷懒”,在有些需要亲自签名的地方安排别人代签,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干股持有人要求申请笔迹鉴定,要求确认该签名并非其本人签订,则可能导致股东决议无效或者行政登记无效,到时候又会造成新的麻烦。
  3、即使干股持有人不实际出资,在法律意义上,他仍需要对外承担责任。
  干股持有人持有该公司股权的情况一旦被工商部门登记,则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公司内部有证据证明该干股持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他也不能免除这个责任。尤其是在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需要追查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或者以出资额要求各股东承担责任,那么此时,干股也就失去免责意义了。也就是说,只要工商登记了股东信息,不管是否为干股持有人,都需要对外承担责任。这一点才是最关键的。
  在实践中,很多人在获得干股的情况下,只关心分红情况,根本不会主动关心公司的运营状况等,等到公司资不抵债时,再想脱身就比较困难了。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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