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的管辖
发布日期:2016-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特殊情况的管辖:
《刑事诉讼法解释》总结司法实践,罗列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
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新罪)
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0.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
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