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对中国领土主权的影响
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在海牙国际仲裁庭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于2016年6月29日对外称,将于2016年7月12日公布所谓最终裁决。中国外交部当晚对此发表谈话,强调仲裁庭对本案及有关事项无管辖权,不应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中国至始至终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违反国际法;中国不接受任何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争端解决方案。
早在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菲律宾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递交仲裁通知,提起强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就发布《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旨在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不就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本立场文件不意味着中国在任何方面认可菲律宾的观点和主张,无论菲律宾有关观点或主张是否在本立场文件中提及。本立场文件也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该立场文件说明: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基于上述,并鉴于各国有权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因此,中国政府对菲律宾仲裁案的立场非常明确,那就是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
海牙仲裁法院并非海牙国际法院
海牙仲裁法院的法定汉语名称,是“常设仲裁法院”(PCA),是历史悠久的国际仲裁机构。1899年5月18日,俗称“万国和平会议”的海牙和平会议在荷兰海牙召开,这次持续两个半月的和平会议有26国参加,初衷是试图限制现代科技在战争中的使用,以减少爆发大战的风险和战争的残酷性,会议通过了一些在今天看来迂阔可笑、完全不具备任何操作性的“共识”,包括在海战中采用1864年日内瓦公约中规定的守则,不得在战争中使用气球炸弹和炸药等等,“共识”墨迹未干就因“造舰竞赛”的兴起和世界多个热点战云密布而流于一纸空文。
海牙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
因此,海牙仲裁法院与海牙国际法院之间并无任何关联。
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
在国际法中,有一种豁免成为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它是指一国财产免于在另一国法院诉讼中所采取的包括扣押和执行等强制措施。在执行程序中,国家及其机构和部门均可以主动提出执行豁免的抗辩。国家及其机构(含国有企业)具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财产,法院不能扣押外国国家机构(含国有企业)财产以执行针对外国国家的判决。因此,即使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对中国不利,但该裁决结果将得不到执行,其造势的意图远大于宣称的目的。
因此,即使国际仲裁庭下周果真作出对中国主权要求不利的裁决,中国也不会认为必须诉诸武力捍卫其主权要求,美国也不会认为有必要动用武力对其进行挑战,国际仲裁庭的裁决不会对南海局势产生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