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例
案由:劳动争议仲裁争议点: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支付标准案件简单介绍: 达拉特旗某单位因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申请人赵某等11人委托我向达拉特旗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余元 3支付拖欠4个月工资 4缴纳从2015年2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五险”)住房公积金(“一金”) 经达拉特旗劳动仲裁委仲裁审理,被申请人单位认为系申请人自动辞职不符合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不予支付,且如果支付按照实领工资计算,不应按照应发工资计算,申请人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第二款、46条、47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标准应当按照应发工资计算包括奖金、绩效等该发而被单位扣除掉部分。经审理后仲裁委作出裁决: 1、解除劳动关系 2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我方要求按照最高计算多出来7000多) 3支付拖欠工资 4补齐五险一金 该案现已经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