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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
发布日期:2016-03-02    作者:孙新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仲裁争议点: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支付标准案件简单介绍:     达拉特旗某单位因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申请人赵某等11人委托我向达拉特旗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余元     3支付拖欠4个月工资     4缴纳从2015年2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五险”)住房公积金(“一金”)    经达拉特旗劳动仲裁委仲裁审理,被申请人单位认为系申请人自动辞职不符合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不予支付,且如果支付按照实领工资计算,不应按照应发工资计算,申请人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第二款、46条、47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标准应当按照应发工资计算包括奖金、绩效等该发而被单位扣除掉部分。经审理后仲裁委作出裁决:     1、解除劳动关系     2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我方要求按照最高计算多出来7000多)     3支付拖欠工资     4补齐五险一金    该案现已经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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