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合同法律审查之三:数量
这里的数量,应该做广义的理解,合同的性质不同,数量的标示不一样。有的时候,数量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数量,有的时候可能是范围、时间、频率、长度等等,属于度量衡的范围。
比如,签订一个为电影做宣传的合同,宣传的方式是通过地铁车厢电视,那么除了约定广告的时间,还要约定播出的地铁线路、广告长度、频率和时间段等等。只有把这些全部约定清楚,才能确定数量。
当然,有的情况下数量是不言自明的,不必纠结于是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在取得原作者授权的合同中,对于授权种类做出了约定,习惯上对数量不必再写明。
我们可以看一个宣传合同:
“第一条发布广告基本要求
乙方为甲方发布广告,基本要求如下:
广告形式为: L C D
广告位置为: T3航站楼出发步行梯上方
广告数量为: 共计XX台
广告规格为: 分辨率为1920*1080
广告发布期限为: X天 (2016年XX月XX日—2016年XX月XX日)
广告发布内容: XX秒*XXX次/天
其他发布条件: 无 ”
这个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已经很多了,但是仍然不完善,比如时段没有写。可能在早上或者晚上就可以发布完这么多次,但是早上旅客急匆匆,晚上旅客困倦,看广告的是不是就少了呢?公司要考虑到目标客户一般在什么时间会去飞机场,约定广告发布的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