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开车撞人致死,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道交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
小区内的路能否认定为道交法上的道路,那就要看这个小区的路是否向社会公众公开允许通行的。像广州的某些小区,虽然不是业主,但是也能让外来的社会车辆进入,这也属于道路。有一些小区是全封闭式的,严格把控,不供公众通行或者不作为公共交通使用的,不属于法律上所称的道路。
但是,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应参照《道交法》和《道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的一个最重要的构成要件,就是需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依法认定,讲人话就是一定要有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就不算交通事故!
所以,到底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最最最最最最最最最最重要的是,有没有报交警,交警受理没受理,交警出没出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书!
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以上责任,就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刑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以怎么看也是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相对要较轻一些,因为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也要低一些。
不管是当场死亡还是送院后抢救无效死亡,都是致人死亡了。在广东省这边的话100万的保险应该是差不多的。但是在上海估计就不行了,刚上网搜了一下,上海市的2014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有47710元那么多(广东只有30000+,差距呀╮(╯▽╰)╭),那死亡赔偿金都将近一百万了(×20年)。还有精神损失费、丧葬费、拉七杂八的一堆赔偿,就节哀吧。
家属想要额外的赔偿换取谅解书也属人之常情,也是我们律师惯用技巧,只要不是太过分,都可以答应,毕竟死者为大,安抚人心,肇事者获得减轻刑罚,一举两得。要是要求的太过分,可以要求他们拟好的额外赔偿协议,叫他们先签了名,然后你说回去再考虑,偷偷复印一份,庭上上交给法官作为自己的有利的证据,并说不是我不愿意赔,而是他们要求的太过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赔偿我都积极配合的赔偿了,这些额外的赔偿我也愿意只是这要求太多了,我承受不起。法官也不是傻子,不是说没有求情书就不考虑减轻刑罚的。
像这种案件呢,主观恶性不高的,还是优先申请取保候审,只要人放出来了,后面争取缓刑的几率就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