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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田倒车致人死亡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15-04-18    作者:吴远国律师
麦田倒车致人死亡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案例:
  2014513日,邓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在麦田装载草料,倒车过程中不慎碰撞碾压正在田内割麦秆的张某,致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承保拖拉机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道路”之外,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付。
  评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交通事故”则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发生在农村麦田之内,的确不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交通事故解释》)28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第一,变型拖拉机属于“机动车”范畴。“变型拖拉机”实际上是由过去的农用四轮运输车变化而来,多数变型拖拉机采用多缸柴油发动机做动力,不仅动力大、装载多,而且时速都大大超过法定的最高设计时速40km/h,有的车辆行驶速度甚至达到或超过每小时80公里。因此,“变型拖拉机”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拖拉机,而是属于机动车范畴。第二,事故发生于机动车通行状态中。事故虽发生在麦田,但该肇事机动车是在倒车时将张某撞倒,其倒车的目的是为了能将草料运出麦田,故倒车亦是车辆通行的一种状态,车辆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第三,变型拖拉机系农用车的一种,田间地头为其通行的重要范围。如果在麦田发生的事故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则赔偿有可能难以到位,这对受害者本人或近亲属而言是不公平的。故虽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属于法定的“道路”范畴,但仍应当视为“道路”,因通行发生的事故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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