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6年10月份,朱某通过房产中介和卖房主刘某三方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价格、房款
的交付方式、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中介费、定金等条
款。朱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8万元,后刘某不配
合办理过户手续。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
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刘某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朱某承
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驳回朱某其他诉
讼请求。
李律师代理朱某提起上诉认为,该合同不符合解除
合同的条件,一审法院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朱某的上诉理由,撤消一审判
决,判决刘某继续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