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九级调解能赔偿多少钱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京顺劳人仲字【2016】2392号
申请人:段X
委托代理人:陈德新,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
投资人:单X,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X,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X,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X与被申请人北京X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张芳独自审理。段X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支付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4月9日的工资3862元;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2516元;四、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2516元;五、支付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六、支付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7月7日护理费13500元;七、支付交通费2000元;八、支付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26日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段X与北京X于二0一六年四月八日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当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北京X支付段X在职期间全部工资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十二万三千三百元,其中五万于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支付,剩余七万三千三百元于二0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之前结清;三、段X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与北京X再无其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本案所涉及的全部争议事项。
仲裁员 张芳
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关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