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让你包赚不亏的生意不要去做
作者:罗武章律师
正如当事人找律师打官司都希望律师包赢一样(不良律师会承诺包赢,但往往能否实现却是另一回事),好多人合伙做生意都希望自己包赚不亏。但是在真的出现争议时,这样的愿望能否实现呢?今天上午,有个朋友就发了个这样的合同,要我给帮忙看看是否有效,内容如下:“甲方为某有限公司,甲方为考虑员工(乙方)为公司发展及提高员工积极性等相关因素,因此采用让乙方入股投资甲方,因乙方投入资金较少且不愿意承担风险等因素,甲乙双方就相关投资达成如下协议:乙方投放资金【】元入股甲方,甲方投年回报率30%作为乙方的投资回报,乙方不需要承担甲方经营风险及超出部分的回报,甲方每年按年固定回报30%作为报资收益。甲方双方权限及约定:
1、不论甲方经营亏损与否,保证乙方投资资金安全,乙方可随时撤资,投资回报按天计算。撤资时需要提前一个月做出申请。
2、如乙方不在甲方公司工作,甲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协议,结算时间以离职时间为准,回报按实际投资回报天数计算。
3、乙方不能参与甲方管理与查阅甲方相关财务数据。
投资时间:2008年 月 日 ————2009年 月 日”
这让我想起了在股市一路高涨的时期,好多证券公司推出的理财项目,里面就有如涨则由操盘手和客户三七分成,如亏则由操盘手负责的让客户包赚不亏的类似约定。这些约定在法律上讲来其实都是无效的,依据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三、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四、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约定包赚不亏的实质,就是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即使其他股东不追究其责任,也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因而终归于无效。
我是不怎么懂经济学的人,但是至少也知道,收益与风险在通常情况下是成正比的。你获得那么高的收益,却没有一点风险,这正常吗?谁都会打一个如意算盘,但你算得过别人吗?一些不良律师,在你没交律师费之前,承诺你包赢不输,交了律师费之后,不是这里有麻烦,就是那里有困难。一些生意伙伴,在需要你投资的时候,承诺你包赚不亏,不需要你承担任何风险,但风险真正降临的时候,你该承担的风险还是照样承担,所有的约定都是无效的,所有的承诺只不过是哄你一时开心,还不过只是一纸空文。
最后,我给了这个朋友一个建议,那就是不以投资入股的方式进行,而是以普通的借款合同方式进行,且约定利率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但是借款也是有风险的:如果借你钱的人做生意亏了,还不是一样还不了你的钱?世界上没有绝对稳定的事情,谁也包不了什么。所以,最好是不要被利益冲昏了头脑,不要轻易去做那种让你包赚不亏的生意。贪婪终被贪婪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