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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案经辩护后成功取保并争取缓刑
发布日期:2016-07-01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柳军勇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9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某、黄某、李某在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搬运货物的过程中,趁公司员工不备之机,将该公司的40部M2福某牌老人手机和4台某品牌臂式血压器盗走。得手后三人离开现场,犯罪嫌疑人韩某分得手机14部、血压器2部;黄某、李某各分得手机13部、血压器1部。2016年4月7日15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某工业区5栋楼下将犯罪嫌疑人韩某、李某抓获,根据二人提供的情况,于当日20许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九祥岭某区**栋**室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抓获,涉案物品亦被当场缴获。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单位。
 


律师辩护:


2016年4月14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黄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柳军勇律师担任黄某的辩护律师。律师于2016年4月14日到南山区看守所会见到了黄某本人。2016年4月15日,在辩护人指导下,黄某的妻子与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双方签署了律师起草的《和解协议》及《刑事谅解书》。4月15日,律师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申请取保候审,承办民警口头告知不予取保候审。


2016年5月4日,本案移送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5月5日,律师随即向检察院提交委托手续及请求对黄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2016年5月11日,南山区检察院对黄某不批准逮捕。2016年5月12日,黄某被取保候审。


    2016年6月*日,本案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辩护律师为黄某作罪轻辩护,并请求对黄某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2016年6月*日,本案宣判。法院采纳律师缓刑辩护意见,对黄某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黄某领取判决后对缓刑结果表示满意,并确定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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