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实现与职业道德的要求
人权的实现与职业道德的要求
——从范跑跑事件看职业道德的道德标准
一、人权源于道德:既是道德权利,又对应着道德义务
如果没有道德人类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便无法存续下去,最低限度的道德以及人们之间最起码的信任与合作是社会共同体存续的前提。“在人们对相互的命运漠不关心的地方,不会有社会共同体存在。”因此,有社会生活的地方,必定有道德的存在。如果有人能够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那么每个人的生命权都得不到保障;如果有人能够任意干涉他人,那么每个人的自由都得不到保障。每个人最起码的存续所需的权利与自由是由最低限度的道德来保证的。人权是正是这种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人权对于每个人而言既是一项道德权利以保全自身又是一项道德义务以避免侵犯他人,从而使每个人的人权都能得以实现。道德不具有强制性,人权不仅是一种道德权利而且是一种法定权利。作为一项消极权力,人权是对世权,要求一切社会成员不得任意侵犯;作为一项积极权利,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积极实施行为以保证人权实现的义务主体却不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在灾难来临之刻,师生的生命权面临同样的危险之时,教师是否应该成为不顾自身保护学生生命权的义务主体?
二、两种道德的要求并不冲突
富勒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的较低层次的要求,它要求不得杀人、不得任意侵犯他人,义务的道德是共同体为确保自身存在而对人提出的最低要求。愿望的道德是对人的较高层次的要求,它提倡奉献精神,要求人达到善的境界。违反了义务的道德的人将受到谴责和惩罚,而对于达不到愿望的道德之标准的人,人们对他只会表示遗憾却不会谴责他。
作为人权之基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正是从义务的道德的层次来要求人的。而较高境界的愿望的道德则是较少有人能做到的。即便在以伦理道德约束为要务的儒家那里,“仁”境界也是罕有人能达到的。在孔子看来,众弟子中也只有颜回能保持“仁”的境界长达三个月,而其他弟子仅仅能暂时做到而已。“回也,其心三月不违仁,其余则日月至焉而已矣。”在范跑跑事件中,暂且抛却范跑跑的教师身份不提,范跑跑和学生们都享有生命权,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生命权对于每个人都是一样的,每个人都有权保全自己,都有义务不侵犯他人。在义务的道德这一层面,范跑跑已经做到了,他没有侵犯学生的生命权,没有拿学生当自己的挡箭牌。在义务的道德层面,范跑跑的行为是不具备可罚性和可谴责性的。在愿望的道德层面,范跑跑没有做到舍生取义,我们只能对他表示遗憾。谴方站在愿望的道德的高度以高境界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范跑跑舍生取义的时候,谴方自身恰恰没有做到义务的道德对人的要求。在愿望的道德要求人们发扬风格之前,义务的道德首先保障人们能活下来。总之,范跑跑的行为没有达到愿望的道德的高度,但也没有违反义务的道德的要求;遣方的行为一方面在要求别人达到愿望的道德的高境界要求,另一方面自身却没有达到义务的道德的要求,没有尊重别人的生命。
三、社会对教师职业的道德期待应有多高
在第二部分的分析中,本文抛却了教师这一特殊身份不提,事实上回避了真正的问题,即社会对教师这一职业的道德期待究竟应有多高,这一道德标准如何确定?
第一,从目前的规范性文件来看,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并未达到道网民所主张的高度。《教师法》对教师的要求只是较低层次的基本要求,只是规定了教师的一些基本义务,并不具有要求教师以身殉职的内容。从国家教委、全国教工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以及各高校制定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可以看出,在教师职业道德方面,社会上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主要表现在政治上、教学与业务素质上以及为人师表方面,并没有提出教师应当以身殉职,不顾自己生命危险来救学生的要求。
第二,实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并不必然决定应然层面的道德要求。教师究竟有没有以身殉职的道德义务? 每种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规范,但并不是每种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中都有以身殉职的道德要求。每个人的生命权都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人的生命权可以被任意忽视,那么每个人的生命权都得不到保障。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保护人的生命权都是一项基本的、普遍的要求,以身殉职则是一项特殊的要求。在法律上针对特殊职业的特殊的要求(特别是以身殉职这样的要求)都必须是明确规定的;在道德上以身殉职的这种特殊要求所指向的对象的范围必定是最低限度的。
??? 目前的问题在于职业道德基于何种理由将以身殉职的道德义务加诸职业人?哪些职业人要达到这种道德标准?人类共同体的存续离不开最低限度的道德,共同体中大多数人能做到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就是共同体得以存续的前提。对于共同体而言,如果有人能够勇于献身,能不顾自己的生命来保护他人和整个共同体,这种状况比之人人基本上互不侵犯但只顾自己的利益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下的状况要好。特别是共同体在面临外部侵犯和内部动乱的情况下,从共同体的整体利益考虑,勇于献身的人对于共同体而言也是必须的。鉴于以上原因,社会上便出现了一些特殊的职业,保护公民和社会是他们的职责,在社会向他们提出了勇于献身的高境界道德要求的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优厚的特殊待遇。至于社会将这种高境界的道德要求加诸哪些职业人则要依据具体职业的性质、工作范围和工作待遇而定,但这种特殊的职业人的范围应该是最低限度的。本文认为,我国的人民武装力量和人民警察就属于这种特殊的职业范围,比如空降兵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精武、迅猛、献身”,公安部的《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第六项规定,“勇于献身: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从教师的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和工作待遇来看,教师并不属于道德上要求“奋不顾身”的职业群体。教师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范围在于育人,包括科学文化教育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教师的工作待遇在社会上也不算特别优厚。
四、职业内部的道德规范与公众的道德期待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公众对每一种职业都有一定的道德期待,而每种职业内部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内部的道德规范与公众的对该职业的道德期待之间是何种关系?共同体的成员须承担一定的道德义务是这一共同体得以存续的前提,不仅社会共同体如此,职业共同体也是如此。一方面,职业共同体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应当向社会承担一定的与该职业相应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职业共同体也要求其成员之间遵守一定的道德义务以维系这一共同体的存在。作为社会成员的职业共同体面临着社会公众对它的道德期待,职业共同体内部制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一方面它作为对公众道德期待的回应,一定程度上满足公众的道德期待以维系该共同体在社会上的生存,另一方面它又与公众的道德期待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维持该职业共同体的自治性,使得该职业共同体在公众舆论任意泛滥时保持一定的免疫力。一般而言,职业共同体内部制定的职业道德规范所规定的道德标准是高于公众对该职业的道德要求的,这一方面满足了公众的道德期待,使得该共同体得以在社会中存续,另一方面提升了共同体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使得该共同体较有尊严的在社会中存续,并且具有一定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其内部职业道德规范有一定的稳定性,往往不会因一时的舆论炒作而任意变更该职业的道德要求。
在范跑跑事件中,在律师职业道德上范跑跑的行为虽不值得提倡但无可指责。在范跑跑的生命权与谴方的职业道德要求之间之所以存在的张力,既不是因为面对学生范跑跑的生命权在灾难中不需维护或必须不惜生命,也不是因为教师职业道德对该行业的从业人员所提出的道德要求太低以至于触犯众怒,而是因为真正的公众对于教师这一职业的道德要求并未显露出来,并且这一道德要求的探知和征集也是有一定难度的,众多不负责任的言论所形成的网络暴力和新闻暴力是教师的生命权和教师职业道德之间存在张力的原因。教育部吊销范跑跑教师资格的决定以及光亚中学解聘范跑跑的决定同样是这种网络暴力和新闻暴力所带来的后果。教育部和光亚中学对范跑跑事件的反应正是教师这一职业共同体尚不具备足够的职业自治性而屈从于泛滥的网络舆论的表现。
五、结语
???? 道德的生命力在于它首先保障人权的实现,然后鼓励人们的奉献精神;人权的生命力在于它以道德为根基。范跑跑事件中,范跑跑的行为并不高尚,但是作为一名教师,范跑跑的行为在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上都不具有可指责性,然而该行为不具有可指责性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值得提倡和颂扬。在义务的道德层面,我们不批评范跑跑的行为同时也要求其他社会成员能尊重范跑跑的生命权;在愿望的道德层面,我们不提倡和颂扬范跑跑的行为,但我们同时要颂扬和提倡在灾难中不顾自身生命安全救护学生的教师们的英勇行为。
[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47页。
《论语?雍也》
主要参考了《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讨论稿)》、《北京护士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哈尔滨理工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人民武装力量包括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其中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武警总部领导的内卫部队,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总部双重领导的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以及公安部门管理的边防、消防、警卫部队。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警察、国家安全警察以及司法警察(法院、检察院、劳改劳教部门)。
如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制定并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华律协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公安部制定的《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