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4-09-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专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常见的鉴定结论有:1、法医鉴定;2、司法精神病鉴定;3、会计鉴定;4、刑事技术鉴定;5、其他技术鉴定。而我们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遇到的最常见的鉴定结论就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现笔者针对多年工作中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所发现的一些问题谈一谈个人的见解。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是物价部门针对刑事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做的一种结论性意见。该证据在司法实践当中,解决了刑事案件中一些涉案物品价格难确定的问题,尤其是在侵犯财产型犯罪案件以及贪污贿赂案件等有关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确定了该涉案物品价格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立案数额标准,是否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是刑事证据中不可或缺的证据种类。
现行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其内容在文书上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质量、单位、数量、价格鉴证基准日、价格鉴证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等几项。该证据从内容上只对涉案物品鉴证作了总结性的价格结论,而忽略了其他必要的进行鉴证所要求的辅助性材料。可以说现行价格鉴证结论具有简捷明了的特性优点,但同时这一特性也说明了它的缺点,因为这样的证据内容缺乏必要的监督环节,容易引起争议。存在以下弊端:
1、证据内容缺少鉴证不同种涉案物品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文书内容上,在其首页第二面统一概述了进行价格鉴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却忽略了鉴证不同种涉案物品所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该结论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缺少鉴证物品所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条款,难免会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对此结论的鉴定权限提出疑问,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在司法实践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证据提出的疑问最多的就是:该涉案物品是否属于该鉴证部门的鉴证范围,该鉴证部门能否对其进行价格鉴定。
2、证据内容缺少涉案物品鉴证所依据的调查认证材料。
需要价格鉴定的物品,由于其本身的特征,往往不便于移送,不象笔迹鉴定,可以很容易地提交检材与样本。因此,价格鉴定结论在文书内容方面,就缺少必要的鉴定物品所需要的调查认证材料。而调查认证材料是鉴证涉案物品价格的重要依据,没有这些鉴证所依据的调查认证材料,该证据就不能正确充分的反映出此涉案物品即为侦查人员所移送委托鉴证的物品的全部情况,影响到价格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同时不能从证据内容上清晰体现这些认证材料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将可能对此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提出疑问,影响到该证据的证据效力。
3、证据内容缺少涉案物品鉴证所依据的价格计算方法。
价格鉴定结论在内容方面,只注重结果,往往只是一个简章的物品简介,就得出了一个具体化的数字价格,结论内容过于简单。太过笼统的价格结论作为证据,与现在司法改革中的证据公开原则相违背,给人一种不清楚的疑问。该价格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的重要依据,没有清楚的价格计算方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会对该价格结论有无抵扣涉案物品折旧,是否为犯罪时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有无明确统一的计算公式等等情况提出质疑,而这些问题都能影响到价格准确的鉴定。同时缺少这些内容,该证据也不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接受,从而认罪服法。
4、证据内容缺少移送涉案物品的侦查人员的签名。
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此价格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性,要求其内容准确,同时鉴证程序合法,符合刑诉法七大类证据的共性要求。价格鉴定结论在证据内容上,只注意到了鉴定人员的程序化签名,却没有移送涉案物品进行鉴定的侦查人员的签名。而增加了侦查人员的签名,该鉴定结论移送合法,程序严谨,明确此证据移送中的法律责任人,对涉案物品鉴证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监督,在证明效力上更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5、证据在形式上只有一份,没有正、副本之分。
做为证据,此鉴定结论要求在鉴证部门归档,同时要求在侦查机关进行鉴定归档,以备日后查阅。在实践当中,鉴证部门往往只出具一份鉴定结论,而这一份鉴定结论被送交侦查机关以后,作为证据将随案件移送,就难以在侦查机关归档,进行日后查阅。
针对以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所存在的弊端,笔者认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在证据内容上增加物价部门鉴定某一种物品所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这样做,可以明确涉案物品鉴证的范围及其权限,从而可以减少无端的争议。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在证据内容上增加涉案物品的照片或者其市场价格调查材料及其使用累计折旧情况等关于涉案物品的调查认定材料。公开的认证材料,可以全面、公正的反映整个鉴定过程,从而接受每一位案件当事人的正确监督。只有这样的价格鉴定结论才更具有客观性、法律性,与没有调查认证材料的鉴证价格结论相比更具有证据效力。
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在证据内容上增加物品价格鉴定所依据的价格计算方法。包括犯罪时涉案物品的市场价格,以及计算种类、计算公式等等。让这一价格结论不但但只是数字化的结论,更具有公开性的鉴定过程。
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在证据内容上不但要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同时应增加移送物品鉴定的侦查人员的签名,以明确该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律程序上的直接的法律责任人,同时更有利于案件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进行全方位的法律监督,以保证此证据的合法性。
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在证据形式上应以正本、副本的形式移送侦查部门。价格鉴定结论移送侦查部门以后,其中正本随案卷移送,副本应入技术部门进行归档,以备日后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