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委托鉴定启动时间过长。审理案件的业务庭在移交案卷材料给内部的委托鉴定机构(司法技术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办理对外委托鉴定事宜之后,就不再过问或督促案件的鉴定事宜。其次接受移送案件的委托鉴定机构,由于申请人拖延预交鉴定费用或迟迟不预交鉴定费用或以困难为由不交鉴定费用,再次申请方、被申请方在选定鉴定机构时往往会发生争议,法院内设的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在如何处理该争议或如何指定鉴定机构时。或因无具体规定或怠于处理,延误了时间。鉴定机构在指定鉴定日时,有的以无时间为由故意拖延时间,
2、引发新的纠纷。存在医疗纠纷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矛盾比较尖锐。有的会故意制造新的纠纷,有的不尽自己的配合鉴定的责任,有的不提交相关鉴定材料或提供不实材料。以至影响鉴定的正常进行,引发新的矛盾,影响鉴定结论的采信度。
3、鉴定时限过长。鉴定机构不能在法定时限或约定(延长)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交送鉴定结论方法简单、邮寄时间过长。有的将鉴定书叫人随便转交,有的邮寄时间竟达1个月,这种做法显得不安全不严肃。
4、鉴定的内容(项目)不统一。各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只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并作出结论,而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避而不谈。司法鉴定部门组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只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这就涉及到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行为鉴定有无前后顺序性和选择性问题。如果先进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若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不得不再进行是否有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从而造成了重复鉴定。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再次申请重新鉴定,鉴定则时久日长。不但影响案件的审理、还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对策:
1、应明确业务庭与委托鉴定部门的职责,加强法院内部的互相协调与监督。
2、修改民事诉讼法、或明确规定诉讼中的鉴定程序,或对其作出司法解释,以便法院及部门处理有依据,具有操作性。
3、司法行政部门是负责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部门,有义务对鉴定机构在法定时限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以及接交鉴定书的方法方式应该进行有效的监督。
4、对鉴定机构的医疗鉴定的内容(项目)进行统一,实行司法鉴定与医疗技术鉴定统一的“一元化”的鉴定机制,打破鉴定机构的垄断。
作者:遂川县人民法院 曾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