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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强制执行太难了
发布日期:2016-06-30    作者:孙心远律师
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探望孩子遇阻时,往往会选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对于重复性的探望周期而言,每次探望都要借助法院的力量,十分耗时耗力。探望权执行案的标的并非钱物,而是活生生的孩子。法官提醒,探望权不仅是一方父母的权利,更是为了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离婚父母的仇恨不应延续到下一代。
  故事
  三年未见孩子
  父亲申请法院强执
  李伟在2012年和妻子王丽离婚,5岁的儿子小鹏判给了王丽抚养。按照在判决书中的约定,李伟可以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探望方式为每周五下午5点半将孩子接走,周六下午5点之前将孩子送回。
  据李伟称,离婚之后,王丽改嫁,并更换了手机号,“我联系不上王丽,更不用说让我见孩子,我都三年没见小鹏了。”
  无奈之下,今年3月,李伟向房山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实现自己的探望权。调查之后,执行法官张春生和李伟来到了孩子所在小学。在小学门口,李伟见到前来接孩子的前妻王丽。
  “我捂着你的眼了吗?你怎么不看啊!你给孩子买过衣服零食吗?”
  “你不让我看孩子,我给谁买啊!”
  原是夫妻的两人一见面立马吵了起来,为了不影响孩子,法官让王丽先接孩子回家。之后,法官和李伟来到了王丽的家中,但接下来发生的一幕让李伟心酸不已。
  “你谁啊?”这是三年未谋面的孩子见到李伟的第一句话。
  “我是你爸爸。”李伟赶紧说,“你咋样了,怎么连爸爸都不认了。”
  “没见过。”站在母亲旁边的小鹏一脸茫然,说完便跑进了卧室,咣当一声关了门。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困难
  一次探望执行成功 下次再见遇阻还须立案
  类似李伟这样为了见孩子一次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不少见,但从立案到执行,再到探望成功,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据我的经验,一次探望权执行案的结案,前前后后需要两三个月,这段时间我们需要调查、协调各方意见,这对于申请人和法院来说,都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情。”法官张春生说。
  另外,探望权具有周期性,且频率较高。根据目前法院通行的做法,强制执行针对一次探望而言,探望结束也就代表本次的执行案件结案。如果申请人下次探望再遭阻碍,还必须要再到法院立案。
  有个案子,执行法官11年间陪着探视了数十次,基本见证了孩子的成长。
  本报曾报道过,北京一名父亲离婚后因为和前妻关系僵化,每次探望女儿都失败,之后这位父亲申请了法院执行。
  为了保证每次探望的顺利进行,海淀法院的执行法官不但每次都陪着这位父亲探望其女儿,甚至还陪着孩子做游戏,直到7岁的孩子年满18岁成人,11年间,这位父亲去法院立案数十次。
  另外,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是离婚双方中,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只能由本人实施,不能委托他人,也就是说其他亲属,比如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并不享有这一权利。
  针对这一法律规定,业内有反对态度,并建议扩大探望权的主体到祖父母、外祖父母。除了考虑到中国传统社会重视家庭氛围和血脉传承这一因素之外,反对者还认为,既然婚姻法都赋予了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互相抚养的义务和责任,那么就完全有必要赋予他们探望权。
  现实
  法律虽有规定 但从没严重阻碍探望者被拘
  针对一方父母不配合执行探望权的情形,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对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据记者了解,北京市还没因此而被拘留的案例。
  “实际操作中,抚养子女一方会以‘孩子不愿见’、‘影响孩子学习’等理由搪塞另一方,几乎没有父母会承认自己就是不配合探望。”张春生法官说。
  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以上强制措施之后,一方父母仍然拒绝或阻碍探望,学界有观点认为,因为抚养子女一方的自私行为不仅侵害了原配偶亲情关系,更是妨碍了孩子健康成长,所以,当一方阻碍探望权实现时间超过6个月,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以此为理由提出变更抚养关系时,可能会成为得到法院支持的法定理由。
  “当然,这只是其中的一个理由,变更抚养关系更多的考虑还是哪方父母的抚养条件更利于孩子成长。”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静说。
  权利
  孩子自己不愿见
  法官不能强制见
  探望权执行案的标的并非钱物,而是活生生的孩子,张春生法官表示,当孩子表达了对是否接受探望的意愿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前提是最大化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
  《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另外也规定,法院执行探望权时不能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
  理论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其意见。
  有的律师提出以7岁为分界线,7岁以上,尊重孩子的意见,7岁以下,在照顾孩子感受的前提下,尽量实现父母的探望权。
  据张春生介绍,在探望权的执行中,只要孩子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且排除受抚养一方父母的胁迫、诱导,在家长和法官劝说无用的情况下,就应该尊重孩子的意见,不应强行安排见面。
  呼吁
  孩子更易受伤害
  父母离异勿拉仇恨
  “在我看来,法律规定探望权的根本目的并不在让一方父母能见见孩子,而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张春生法官说,“也正因为孩子是未成年人,且经历了家庭的分离或重新组合,如果每次探望都成为父母的‘战场’,受伤害的终究还是孩子。”
  王海静律师强调,父母和孩子三方有着共同的积极意愿才能实现探望权,对于已经成年的父母而言,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理解并尊重另一方的探望权,积极促成孩子和对方的见面,维系好亲情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耐心与对方和孩子沟通,正确行使探望权,“总之,一切为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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