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能否享受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即表示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员工自订立劳动合同起,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在试用期发生工伤也应享受工伤待遇。
案由:李先生是位工人,他应聘到一工厂工作。经协商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半年。不慎,试用期结束前两个月,李先生在工作时一只手被机器割伤,厂方当时将李先生送到医院作了简单处理。由于受伤无法继续工作,厂方随后给了李先生1000元让他回家。厂方告诉李先生,按厂里规定,试用期内受伤,厂方不予报销医疗费用。另外,合同试用期已经结束,厂方不再录用。
根据现有的规定,试用期内职工因公受伤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厂方承担。其次,李先生所在工厂还有几处明显的违法行为,应迅速改正过来。
其一:工厂没有为李先生申请工伤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李先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事故伤害,其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其二:该企业不得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试用期内的职工同样适用工伤待遇
《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可见,劳动法及工伤待遇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正式员工、试用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为李先生所在单位未在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李先生申请工伤认定,所以,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应当由单位自行承担。
该厂拒绝支付李先生试用期内的工伤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李先生可以请医院出具医疗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享受工伤待遇包括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如果企业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李先生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对于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李先生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