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5)股东或者发起人变更名称或者姓名的有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6)变更后的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