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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高院:确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属于执行法院的职责,并非当事人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6-06-27    作者:单义律师
法律讲坛来源|江苏省高级法院、浙江省高级法院邀稿|手机邮箱15251840888@139.com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工作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但确定...法律讲坛
来源|江苏省高级法院、浙江省高级法院
邀稿|手机邮箱 15251840888@139.com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但确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属于执行法院的职责,并非当事人的义务。因此,执行法院在立案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作法是不正确的。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一审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由立案人员直接与案件承办人确认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已经生效的,立案移送执行;未生效的,告知当事人撤回申请。


  二、对于二审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由立案人员通过法院综合信息系统查询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必要时可以由二审法院立案庭(立案一庭)协助查询。经查询,已经生效的,立案移送执行;未生效的,告知当事人撤回申请。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关于执行立案时不应要求申请执行人
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通知


浙高法办[2015]82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立案时,核实裁判文书是否生效的义务在于执行法院。并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交生效证明的义务。这也是省高院《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浙高法[2011]253号)第一条和《关于适用<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相关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11]345号)第一条的基本精神。因此,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不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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