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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辩护策略
发布日期:2016-06-27    作者:袁朝阳律师
来源:尚格法律人(falvren888)
作者:周晓凤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e租宝”、“泛亚”事件的影响还未过去,4月4日,又一个百亿级理财公司——“中晋系”倒下了,所涉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笔者此前曾在检察机关工作过十余年,办理过十余起此类案件,也曾多次参与此类案件的讨论和研讨,此次撰文,将结合之前的办案实践,尝试探寻一条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一、罪名之辩
非法集资可能涉嫌的罪名有两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二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如果嫌疑人所涉罪名为相对较重的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搜集、梳理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的相关证据,进而提出嫌疑人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


二、犯罪主体之辩
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单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一般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同时,通常情况下,对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的处罚会比自然人犯罪的处罚要轻。因此,如果嫌疑人涉嫌自然人犯罪,辩护律师就可以从谋取的利益归单位所有,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等方面入手,主张本案不是自然人犯罪而是单位犯罪,从而减轻嫌疑人的罪责。


三、犯罪数额之辩
犯罪数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嫌疑人刑罚的轻重、刑期的长短。因此,尽量减少对嫌疑人犯罪数额的认定也成为辩护律师的重中之重。犯罪故意是构成犯罪的一个必备要件,现实中,有些行为人参与非法集资的时间比较长,可是,其并非一开始就具有犯罪故意,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才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那么,计算其犯罪金额的时间节点就只能是其主观明知之时,而不是其参与非法集资行为之初。


四、罪与非罪之辩
无论是“e租宝”、“泛亚”,还是“中晋系”,涉案员工均以百千计,不可能人人都构成犯罪。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可以从哪些角度入手,给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呢?


1.单位犯罪
因单位犯罪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此,辩护律师可以从嫌疑人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入手,进而证明嫌疑人只是一般参与者,不应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如可以从嫌疑人是被动参与,参与程度不深,所领薪酬较少,其工作性质为接待客户、签订合同等一般事务性工作等方面入手。


2.自然人犯罪
(1)主观是否明知
构成刑事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还要求其具备犯罪故意。而对于那些普通员工来说,因参与程度不深、对金融知识也不甚了解,其很可能并不知道公司的对外融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也就不可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这些确实没有犯罪故意的普通员工来说,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应该是搜集、梳理嫌疑人不具有犯罪故意的相关证据,进而证明其因不具有犯罪故意而不构成犯罪。
(2)犯罪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基于上述规定,对于那些确实情节轻微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嫌疑人,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梳理、整理证明嫌疑人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相关证据,进而证明嫌疑人无罪。


3.犯罪构成要件
非法集资刑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非法性。所谓社会性,要求被吸收对象系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因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往往会动员自己的亲戚、朋友甚至本人参与融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这种仅限于亲友等特定范围吸收资金的行为,是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的。


五、量刑情节之辩
影响对被告人量刑的情节有很多,辩护律师需要结合个案认真梳理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退赃、赔偿、谅解、从犯、胁从犯、自愿认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等。


六、组团辩护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嫌疑人众多,卷宗动辄成百上千本,如果仅凭某一个律师单打独斗,其精力、体力毕竟有限,很难做到事无巨细、无一遗漏。因此,选择一个专业又敬业的律师团队来辩护,不失为一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其成效也非常显著。以我们京衡律师事务所去年办理的安徽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为例,该案通过京衡所13名律师组团辩护等辩护策略的合理运用,最终使该案定性由集资诈骗罪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43名被告中,有21人被无罪释放,多人量刑大幅减少。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虽手段方式基本相同,但具体到每一个个案,又会存在细微差别。真正优秀的刑辩律师,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智慧,结合具体个案,选择最适合嫌疑人的辩护策略,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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