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4日,司机晏某驾驶甲公司吴某的车辆在本市三店西路撞伤十二岁女孩魏某和她的弟弟,魏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生命虽被抢救,但遗憾是左大腿被截肢,经法医评定为伤残五级等;交警大队认定司机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的父亲找到我,委托我代理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我经过大量调查取证,经协商调解不成,向所辖法院起诉,,诉求车主吴某和甲公司共同赔偿魏某和弟弟各项赔偿金约54万多元;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车主吴某赔偿魏某和她弟弟各项赔偿金约49万;甲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甲公司和车主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了该案的顺利执行,因车主吴某系农村的,完全没有履行判决的能力;有力地维护了受害人即委托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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