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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交强险投保单能否约定生效时间
发布日期:2016-06-23    作者:王丽侠律师

案情介绍
2015年4月23日9时寇某驾驶豫AAE152号车牌与孔某驾驶AWE333号的车辆发生相撞,经公安机关认定寇某承担全部责任,孔某无责任。后孔某将寇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其与寇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期为2015年4月23日0:00时才生效,而交通事故发生在2015年4月23日9时,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
交强险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约定?
律师说法
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不允许脱保,合同本应“即时生效”。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保障,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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