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同命不同价”,一个伪命题,一种对死亡赔偿性质的误解。死亡赔偿,赔偿的不是死者,而是与死者有经济上牵连或者感情上利益的生者即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遭受的损害是自己的损害,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死亡赔偿救济的就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因不同死者的近亲属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各有不同,故赔偿结果自然不同,不存在“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恰恰相反,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过渡到个别化的死亡赔偿金模式。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问题是,以何等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立法宗旨看,似应以最高数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