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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6-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归责(imputation)”,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道茨奇(Deutsch)则认为归责是指:“决定何人,对于某种法律现象,在法律价值判断上应负担其责任而言。”

    任何国家的侵权责任法皆面临一个基本问题:因权益受侵害而生的损害究应由被害人承担,抑或使加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此点,各国法律原则是相同的,即被害人须自己承担所生的损害,仅于有特殊理由时,始得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诚如美国著名法学家Holmes所云:“良好的政策应让损失停留于其所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理由存在。”所谓良好的政策乃在避免增加损失,因为使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无论在法律规范或实际执行上,势必耗费资源或产生交易成本。所谓特殊理由指应将损害归由加害人承担,使其负赔偿责任的事由,学说上称之为损害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

    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归责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criterion of liability),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总之,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实际上就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它是侵权责任法适用过程中所要遵循的一般指导思想,一种可以作为判断基础的准则,而不是侵权责任法具体的法律规则,也不是判断所需要的量化的客观尺度,也不是我们更少提及的而在侵权责任法中经常起作用的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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