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损害后果。我国现行处理办法第3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就是医疗意外。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中,医疗意外是意外事故的 特殊表现形式。
医疗意外蛤有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通常是由于病情特殊蔌者病员体质特殊而引起的。医务人员只能就依常规所能发现或预料的情况承担注意义务。病情或者病员体质特殊是超出医务人员注意义务范围以外的。第二,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处理办法将难以预料和防范并列规定,是不尽合理的。有些情况下,即使医务人员实际预见到治疗活动如手术会带来损害后果,但为了保住病员生命仍不得已而损害病员的某个器官。这种情况仍属医疗意外。
在实际生活中,医疗意外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国内学者曾以临床科室为例,归纳出17种主要的医疗意外。《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3)项规定8种医疗意外:病情危重,抢救过程中发生死亡或术后出现后遗症;由于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关系不不清或畸形等,导致手术操作困难;损伤周围组织;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病员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患,术后发生切口裂开、切口出血、吻合口瘘、继发性感染;在药物正常剂量治疗过程中,病员发生严重的副反应或药物过敏;在诊疗过程中,病员属特异性体质,目前医学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发生的损害;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变;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心包等重要脏器刺穿及心导管、各种窥镜等特殊检查时发生的意外。应该看到,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上述医疗意外的内容会有所变化。赔偿责任与免责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