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由死缓改判无期 刘子豪律师成功辩护案例
故意伤害案由死缓改判无期 刘子豪律师成功辩护案例
冉建某故意伤害一案是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3)川刑终字第671号)的一起上诉案件。案情是被告人冉建某因纠纷与同案人持刀刺伤被害人致其死亡的后果,经一审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被告提出上诉,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我通过全面仔细地查阅本案卷宗,逐件核对每一犯罪指控的证据材料后,再会见被告人,进而了解到了案件的始末,犯罪的动机,情节,最终决定着重从一审没有认定被告人自首的情形重点入手进行辩护。
具体提出一审认定冉投案后不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与事实不符,首先,被告人冉建某自动投案无容置疑,其次是冉投案后到底有没有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从冉的多次供述上看,冉是交代了整个案件事实了的:比如案发的起因、经过、关健部分自己用的什么刀、对方用的什么刀、他捅向被害人的何处等都做了详细供述,只是其本人没有料想到自己捅向的位置在大腿之间会致被害人死亡,而提出死亡的原因的疑问而已,因为是共同犯罪,冉不确定自己的一刀会是直接造成死亡的原因,即对死亡的后果意想不到,一直以为只是捅伤,不至于死亡,但这种合理的怀疑也是符合常理的,因为捅向大腿之间处一般不会致死,所以合理的怀疑并不影响他对案件过程本身的如实供述,因为如实供述只要求对犯案过程的真实供述,不要求必须其对本身就不清楚的事实进行认罪。
我辩护认为,冉能主动投案,已说明了其没有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如实供述了案件主要经过,没有刻意隐瞒重要案情,同时还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是在暴力犯罪中不可多得的,所以冉合理的辩解不应影响其如实供述,故应构成自首。同时也才能鼓励更多的罪犯积极自首。加上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等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定了其有自首的情节,由一审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