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转让,实务中通常以下列方式进行:
1、直接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实现项目转让
这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最直接最明确的方式。受让方与转让方直接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约定后者将其已拥有的某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相应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和义务转让给前者。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项目转让合同签订后先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后在30天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以公司股权重组的方式实现项目转让
广义的股权重组包括公司兼并或合并、公司分立、股权收购和增资扩股等四种形式。采取股权重组方式以实现项目转让,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股权重组后,项目权属发生变更或转移。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3条的规定,不论是新设项目公司,还是公司被收购、兼并或合并而导致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即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人从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的,其行为条件等同于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为表现形式的项目转让,应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变更手续。
第二种情况,股权重组并不导致项目权属发生变更,不需要办理项目权属的变更手续,而项目的实际权益却已经由原权利人让渡给其他人,即发生了广义上的项目转让。例如,在公司兼并或合并中土地使用权人为存续方、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等情形。
3、以商品房包销方式实现项目转让
商品房包销是一种特殊的房屋销售代理合同,该合同由开发商与销售商签订,开发商给予销售商十分优惠的房价,销售商则承担全部房屋销售的风险,不论房屋销售情势如何,销售商多必须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售房款。
实务操作中,可以用包销来代替项目转让,即实现广义的项目转让。其操作要点为:(1)有项目的一方与有资金的一方无需签订合作合同,只需签订包销合同,签订包销合同的时间在项目开发的各个阶段均可。(2)包销人按包销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分批支付包销款,等于变相的支付项目转让款或合作款。对开发商来说,只要能拿到钱,项目转让款与包销款并无本质区别。(3)将项目转让合同中受让方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包销合同中包销方对项目经营管理的权利义务,包括对公章印鉴、项目批文原件、银行账户的共管,出任项目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参与对项目设计方案的制定,施工合同、供货合同的签订,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管等,同时也可以约定包销方承担类似于合作的风险,取得相当于合作所能取得的收益。可以说,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包销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取得与开发商基本相当的地位与权利。(4)由于包销方式没有涉及项目权属的变更,也没有涉及项目公司股权的变更,所以无需向土地管理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4、以承包经营方式实现项目转让
承包经营项目转让方式,即发包方与承包方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项目开发的全过程,包括项目的策划、报批、设计、招标、施工、销售等全部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工作,并承担全部建设资金。不论经营的好坏均需向项目公司的股东或项目公司支付约定的承包金,超出承包金部分的利润由承包人享有。简言之。就是“承包金包干、超额留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操作模式。因为承包行为不改变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项目权属,但项目由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并享有项目一定的利益,因此,承包经营实质上是广义上的项目转让。
5、以司法程序实现项目转让
这种方式在前些年清扫城市烂尾楼时运用较多。受让人以参与司法拍卖的方式竞买获得某一烂尾楼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利,并同时获得对该烂尾楼项目进一步开发的权利,及获得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所获得的项目,可以与原项目内容完全一致,也可以与原项目内容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