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偷换页码伪造《劳动合同》,是否应支持二倍工倍差额?
录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劳动者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二审判决采信《劳动合同》,认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1日止,对劳动者提出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旷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中院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旷某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是2014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4日,某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系被申请人偷换页码伪造而成。提供的录音材料可以证明《劳动合同》的期限并未包含2013年9月12日至2014年4月1日,某某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故提起再审,要求支持二倍工资诉求。
【法院观点】
广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二审判决采信某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旷某某签名的《劳动合同》显示合同固定期限从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旷某某主张合同系变造而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4月4日,为此提交了谈话录音。但某某公司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录音资料中显示的旷某某主动表示要求离职的内容,与旷某某在诉讼中关于的某某公司口头将其辞退的陈述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录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旷某某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二审判决采信《劳动合同》,认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1日止,对旷某某提出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据此,广东省高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0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调换页码,伪造或变造劳动合同,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本案中劳动者主张合同伪造,并提交录音证据,但录音证据中显示其本人主动要求离职,与其诉讼中主张被辞退的说法相矛盾,根据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律,两者矛盾必有一假,法院得出劳动者自相矛盾的自由心证,同时视为录音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在诉讼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清楚自己的举证责任,并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